混剪视频是否侵权,听听专业人士意见-点盾云

2021-01-20

现在视频是网络信息的主要载体之一,尤其是一些做视频处理剪辑的自媒体博主,可能会把一些音视频等做二次处理然后对外发布,比如典型的如电影讲解、幽默高效段子等。在越来越重视版权的时代,这种混剪视频是侵权的吗?点盾云视频加密小编就这个问题找了一些相关资料,希望能给有疑惑的朋友一些帮助,如果是想了解更多详细的信息,请咨询相关法律人士或机构。


本文作者: 张玲玲, 杨吉 ,原文《混剪短视频著作权侵权困境与破解策略浅析》刊发于《中国发明与专利》2018年第12期。


0序言


作为一种以剪辑形式命名的视频类型,混剪短视频(常简化为“混剪”)在互联网上深受年轻人喜爱,但其风靡态势尚未引起国内主流学界关注,相关研究亦较为缺失。与其他互联网视频类型不同,著作权侵权是混剪的原生性问题,随着UGC(User Generated Content)内容产业的蓬勃发展,混剪成为互联网上一道引人注目的文化景观,隐身其后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就像达摩克里斯之剑,随时可能掣肘其未来创意空间的发展。在互联网语境中,著作权问题不再是简单的拥有权问题,而是一个充满复杂关系的网络,本文系统梳理混剪的源起、特征与发展路径,探讨混剪如何在不断变化的著作权保护与使用生态中实现转型,参与建构和谐共生的互联网视频创意体系。


1 什么是混剪?


1.1混剪的定义与特征


混剪短视频英文名称为“mushup video”(也称“video mash-up”),是一种基于剪辑功能的二次创作短视频类型,最早来自于著名的YouTube视频网站。维基百科将“mushup video”定义为“将多个预先存在的视频文本根据并不明显的关系(no discernible relation)组合成完整视频的类型。”[1]混剪短视频的流行与互联网的碎片式观看文化一脉相承,在表现形式上,它常常具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混剪短视频往往主题鲜明,创作者根据某个预设的主题组接镜头与素材;其次,混剪短视频结构比较简单,由具备并列或递进关系若干小段落构成;再次,混剪短视频具有独特的美学风格,例如极高的剪辑率、简洁的台词、动感的音乐、快速的转场;最后,混剪短视频往往具有高度建构性,创作者广泛挪用一个或多个不同的影视文本中的镜头,创建属于自己的作品。


从形式上看,混剪的创意思想并非无源之水,主要源自爱森斯坦的“杂耍蒙太奇”,其奥义在于使用离开现实的、脱离叙事情节的画面元素和组接方法,创造具有视觉冲击力和表意明确的电影文本,以此来表现作者的思想观念。[2]“杂耍”是一个特殊的时刻, 其间一切元素都是为了促使把导演打算传达给观众的思想灌输到他们的意识中,使观众进人引起这一思想的精神状况或心理状态中。[3]在传播效果上,混剪短视频往往并不注重讲述某个故事,而是更偏爱挑动观众的情感,致力于“在观众思想中不断产生割裂效果,使得观众在理性上失去平衡”[4]。


1.2混剪的生产与传播


混剪并不是互联网媒介的原生内容类型,早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混剪艺术就流行于电视剧粉丝圈。例如,电视剧《星际迷航》粉丝制作的同人视频将原素材的声音与图像进行创造性并置剪辑,或插入歌曲重置新的语境,甚至将完全不可能在同一个世界、时间和设定中的人物剪辑在一起讲述完全不同的故事,亨利·詹金斯称其为“起居室视频”,一种基于粉丝对影视作品的“共享的理解、共同的兴趣、集体的幻想”的社群艺术形态。[5]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短视频的传播媒介从最初的私人生活场景转移到作为“电子起居室”的互联网,混剪逐渐成为一道丰茂的互联网文化景观。在YouTube网站,混剪短视频创作呈现出多元形态,大致包含电影预告片混剪(movie trailer remixes)、同人混剪(vids)、戏仿混剪(YouTube Poop, YTP)、人物反应类混剪(Wishfie Reaction Videos)和超级剪辑(Supercuts)等子类型。相比较而言,国内混剪短视频有较强的业余化属性与粉丝创作色彩,美学风格更接近于日本ACG(Animation Comic Game)传统,最常见主题为明星混剪、电影混剪和游戏混剪,鬼畜也常被认为是混剪的特殊类型。视频网站爱奇艺、新片场、哔哩哔哩等均有混剪相关专栏,较有名气的自媒体账户有“混剪队长”(电影混剪)、“混剪晓佳”(游戏混剪)等。从播放量来看,混剪也不乏现象级短视频,例如“混剪队长”所创作的六分钟《2015年度华语电影混剪》曾在网上爆红,获得了近七万次转发量。纵观国内现状,混剪短视频整体创意水平并不高,创作者之间相互模仿,类型较为同质化,且缺乏具有鲜明作者风格的作品以及多元化创意空间。


2混剪与著作权侵权


2.1混剪著作权侵权困境的成因


著作权侵权问题是混剪的“原罪”。在互联网视频的草根创作尚未爆发的时代,出于著作权法规的压力,混剪短视频在传播时有严格限制,呈现出流通范围小、非商业化、作品匿名化三个特征。以早期的电视剧同人混剪视频为例,它以录像带或镭射光碟为载体,通过翻录的形式在粉丝圈同人展会内小规模流通,“一般来说,人们都必须从艺术家那里亲手获得视频,以此为前提的是消费者必须首先提供一盘空白的录像带以便翻录”,“有一些比较受欢迎的艺术家需要朋友帮助作为地区性的翻录中心,以便广泛传播他们的作品”,亨利·詹金斯认为,这一艺术形式与它源头的商业文化形成了鲜明对照,因为它拒绝从中牟利,并希望与其他看中这种艺术形式的人共享。[6]另外,由于技术上的局限,创作者无法在作品上留下个人标签,随着视频的流传,创作者的身份也会随之消失,即使发生侵权问题也无法追溯。在此情境中,混剪的著作权侵权问题隐而未发。


随着互联网视频分享网站的出现,著作权侵权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在新媒体技术推动之下,UGC内容产业与粉丝经济开始勃兴,混剪的生存环境与往昔大不相同:剪辑软件的普及允许众多非专业人士制作短视频并上传分享,商业化的UGC视频产业链使播放转发流量迅速变现,自媒体账户给短视频贴上鲜明的作者标签。在现实情境中,大量基于二次创意的作品并未取得原作品著作权持有者许可,动则数以百万计的播放量与转发量将侵权问题显性化。例如,风靡一时的“X分钟带你看X电影”饱受侵权诟病,知名自媒体账户“谷阿莫”因此长期身陷侵权纠纷。在互联网视频内容生态体系中,二次创意类视频长期游走于法律灰色地带,如果无法厘清混剪的著作权使用规则问题,创作者将深陷法律诉讼、视频下架、创意萎靡的困境。


2.2合理使用原则内的混剪短视频


根据《美国著作权法》第17条第101款,混剪被界定为基于一个或多个已有作品的衍生作品(derivative works)。[7]衍生作品受合理使用原则(fair use doctrine)保护,该原则允许有限使用受著作权保护材料而不必获得著作权持有者的许可。在英国,根据2014年10月生效的欧盟法(EU law),创作者可在不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在网络视频中使用“有限数量”的版权材料用于“仿拟、漫画或仿制品”,只要作品不传达歧视性信息或与不与原文本形成竞争关系即合法,如果它违反上述原则,法官可决定该视频是否足够搞笑以将其归为“戏仿”(parody)。[8]有趣的是,这项利好对YouTube网站是无效的,著名混剪视频账户“磁带男孩”(cassetteboy)的作品在英国合法,但却常因版权问题被YouTube下架。在我国法律框架之下,混剪创作原则上应取得著作权持有者的许可,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9]由于现实中少有创作者能够获取原作品著作权持有者的许可,在大多数情况下,混剪的合法性亦被限定在合理使用原则之内。由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形之前提均不适用于商业,混剪因此与盈利无缘,其常见的适用范畴是《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中的 “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且作品“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10]


在既定的法律框架内,混剪成为一种带着镣铐起舞的创意形式,其边界往往被合理使用原则所形构。美国学者指出,合理使用原则是灵活有弹性的,法官根据“理性原则”(rule of reason)来判定未经允许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材料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所有的事实和情境均被用来衡量该作品是否产生足够大的社会或文化效益,以抵消其使用著作权的成本。基于“理性原则”的考量,混剪的合法性常常涉及两个关键问题:1.未经许可的使用具备和原材料完全不同的主旨(a different purpose),还是仅仅重复原材料的意图与价值?2. 在考量原作品的内核与用途之后,被抽取的材料类型与数量是否合适?[11]这意味着混剪的原创性、社会文化价值及其与原作品之间的良性关系成为判定其属于合理使用的重要因素。纵观世界互联网价值理念趋向,混剪的生存环境与创意空间将在平衡精神之下发生重构。


2.3平衡精神之下的混剪生存空间


从一味重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到寻找创意分享与著作权保护之间平衡,这种微妙的转变从侧面反映互联网技术发展对于既定社会规则的冲击,在这个过程中,原创性的概念发生了改变。正如Paul J. Booth 所指出的,在现今的混合式文化之下,原创性更多地来源于使用(to use)的能力,而非创造(to create)的能力。[12]与之相呼应的是,互联网视频平台运营方试图在鼓励二次创意与原作品著作权保护两端达到某种平衡。例如,YouTube网站使用智能化的视频识别工具处理侵权问题,系统以著作权持有者提供的视频作为母本,将创作者上传的副本与母本进行匹配度比对,如果副本所使用的素材被系统判定为与母本匹配,对于副本的处理权限则被提交给著作权持有者,由著作权持有者来决定该的副本命运。[13]有趣的是,大部分的著作权持有者并没有选择禁止副本流通,反而允许其发行,这样他们可以从视频广告和链接营销中获利,如果选择禁止,那么他们将失去新的观众、新的流量与利润来源。著作权持有者有时也会主动寻求与混剪创作者的友好合作。例如,澳大利亚创作者Nick Bertke(Youtube账户“Pogo”)擅长混剪迪士尼动画音乐作品,迪士尼公司发现后,邀请他使用一系列新的迪士尼电影进行创作,其中就包含《飞屋环游记》(“Up”)[14]。无独有偶,一位以色列粉丝(Youtube账户“Radiohead”)混剪了一首非授权的乐队歌曲“Paranoid Android”[15],随后该乐队在自己的网页上推广了该视频。随着利益方与草根创作者之间的博弈与协商、著作权使用规则的调适,文化资源的谋和与共享逐渐成为主流。在现实情境中,一些美国电影公司开始逐渐调整版权开发战略,以适应层出不穷的互联网混剪艺术浪潮;而在国内,规模化混剪短视频内容生产尚未崭露头角,但随着个体创作者在网络空间中积累可观的粉丝量,掌握话语权的混剪短视频行业也将在复杂的博弈关系中面临价值转型。


3混剪的转型


3.1政策驱动之下的转型契机


主导国内混剪短视频转型的动力首先来自于政府的强力规制,这是助力混剪突破著作权侵权困境的契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于2018年3月16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指出,“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不给存在导向问题、版权问题、内容问题的剪拼改编视听节目提供传播渠道。” [16]《通知》的精神实质并非如坊间揣测的“禁止改编视听节目”,而是规范市场乱象并鼓励和支持合法合规的创新,政策规制信号有利于建立优胜劣汰的短视频内容生产与传播生态体系,从更为广泛意义上推动混剪短视频拓展创意空间,发挥其应有的社会价值。


混剪创意的核心在于“混”字,将何素材以何方式“混”在一起,创造何种艺术效果,传递何种价值观念,创作者的意图在其中占据主导地位,这决定着混剪在互联网语境中具有极其鲜明的作者色彩。要制作出兼具艺术价值、思想价值与社会价值的混剪短视频,创作者需要完成从“粉丝”到“作者”的角色转变,树立以作者为中心的创作思想,在不断变化的著作权使用规则中重新拓展混剪艺术的边界,创作出更具独创性的优质作品。这也意味着创作者需要突破目前常见的以单一影视作品为母本的低层次创作,超越以粉丝圈为核心的符号系统,在更为广阔的主流文化体系内进行内容制作。


3.2国内混剪创意空间重构路径


基于以上,本文在具体实践层面提出三条转型路径:


3.2.1非盈利是基本前提


混剪是一种“借”的艺术,是互联网视频生态系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创作者必须在不妨害母本著作权的前提下进行二次创作。在国内现有的著作权制度之下,未经著作权持有者许可的二次创意普遍存在,这意味着混剪必须在合理使用原则之下寻求生存空间,非盈利是其制作与传播的基本前提。在实际操作中,创作者需把握素材使用的数量与比例、注明素材出处、不得依靠短视频制作与传播获取收益。另外,创作者需尊重《著作权法》保护原创的精神,尊重原作品的创作主旨与文化内涵,不得随意篡改原意、娱乐至死。


3.2.2专业化是主导方向


专业化意味着混剪短视频将告别低水平的镜头拼接、低层次的粉丝创作,在专业级视听品质与多元创作手段之下提升创意空间。专业化既有利于推动混剪朝向职业化或半职业化发展,也有利于创作者赢得与著作权持有者的对话空间,以意义互文、流量共赢、利益共享的方式对影视IP进行二次创意开发;另外,专业化可进一步倒推影视公司与著作权持有者转变观念、创新版权开发模式,建构多赢的影视内容生态。


3.2.3多元化价值表达是根本路径


混剪是互联网视频创意类型中最具活力的一种类型,随着互联网虚拟空间向现实空间的延伸,混剪将作为情感传播与群体动员的视觉媒介参与社会价值秩序建构,多元价值表达将成为混剪发挥社会效益的根本路径。在从小众走向大众、从亚文化圈层向公共空间拓展的过程中,混剪创作者需增强社会责任感,在价值表达方面进行自我审查,不能为追求播放量和转发量而牺牲作品的思想价值,力求创作出经得起观众审视与时代检验,且具有社会影响力的精品。


4.结语


作为依附于主流影视生态系统而生存的衍生作品,混剪通过对母本的二次创作并借势粉丝传播而产生可观的流量,但这并非其正本清源的生存之道。“借”的救赎之道在于“还”,而“还”的奥义在于混剪短视频所创造的艺术价值与社会文化价值。混剪短视频突破著作权侵权困境的关键在于,通过其独树一帜的创意形式与独立的意义生产系统参与社会价值建构,这种转型趋向不仅有利于形构类型丰富的混剪创意空间,对建构良性循环、和谐共生的互联网视频生态亦大有裨益。


参考文献


[1]Wiki.Mashup (video)[EB/OL].(2018-2-19)[2018-6-15].https://en.wikipedia.org/wiki/Mashup_(vid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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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让·米特里.蒙太奇形式概论[J].崔君衍,译.世界电影,1983(1):39-64.


[4][法]马赛尔·马尔丹.电影语言[M].北京:中国电视出版社,1992:108.


[5]亨利·詹金斯.文本盗猎者:电视粉丝与参与式文化[M].郑熙青,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215-237.


[6]亨利·詹金斯.文本盗猎者:电视粉丝与参与式文化[M].郑熙青,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237.


[7]17 U.S.Code§101–Definitions: derivative work[EB/OL].(2017-10-19)[2018-6-1 6].https://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17/101


[8]Kashmira Gander. Parody videos made legal under new law [EB/OL].(2014-9-29)[2018-6-16].https://www.independent.co.uk/arts-entertainment/music/news/parody-mashup-videos-made-legal-under-new-law-9763600.html


[9]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EB/OL].(2010-2-26)[2018-6-16]. http://www.gov.cn/flfg/2010-02/26/content_1544458.htm


[10]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EB/OL].(2010-2-26)[2018-6-16]. http://www.gov.cn/flfg/2010-02/26/content_1544458.htm


[11] Aufderheide P, Jaszi P. Code of best practices in fair use for online video[J]. Center for Social Media. http://www. centerforsocialmedia. org/fair-use/related-materials/codes/code-best-practices-fair-use-onlinevideo, 2008.


[12]Paul J. Booth. Mashup as temporal amalgam: time, taste, and textuality[J].


Transformative Works and Cultures,2012(9).


[13]著作权持有者可使用三种政策,分别是禁止、跟踪和货币化,禁止指的是该视频不会被别人看到,跟踪指的是用户上传的视频会出现在网站,但著作权持有者会收到该视频的统计信息,货币化指的是该视频会出现并在播放时携带广告。来源:YouTube vs. Fair Use [EB/OL].(2010-9-17)[2018-6-20]. https://blog.codinghorror.com/youtube-vs-fair-use/


[14]POGO - Upular[EB/OL].(2009-12-25)[2018-6-20]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JVxe5NIABsI


[15]Radiohead - Paranoid Android[EB/OL].(2015-1-23)[2018-6-20].https://www.youtube.com/watch?v=fHiGbolFFGw


[16]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EB/OL].(2018-3-16)[2018-6-21]. http://www.sapprft.gov.cn/sapprft/govpublic/6684/17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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